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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1日,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
据观点新媒体获悉,2010年6月30日,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同时,双方约定,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银座岱宗分公司(成立后继受泰安银座公司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志高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向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请求判令泰安银座公司、岱宗分公司、公司赔偿36,260,619.57元及本案逾期付款损失、诉讼用、保全费。针对本案,公司及分公司岱宗分公司、子公司泰安银座公司向泰安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志高公司赔偿31,992,186.63元及本诉和反诉全部诉讼费用并于2023年5月16日收到《山东省泰安市泰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3年6月20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志高公司不服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23年5月16日作出的(2021)鲁09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志高公司提请撤销(2021)鲁0902民初72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依法予以改判;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银座股份表示,本次志高公司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事项不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一审判决中折抵后应负担的258,483.58元在以前年度已预计了费用和损失,对公司的影响视本案二审判决和后续情况而定,暂无法准确判断,最终数据将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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